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邦公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交易执掌部,各省会(首府)都市核心支行,各副省级都市核心支行;邦度外汇执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执掌部,企图单列市分局;中海外汇营业核心,焦点邦债立案结算有限仔肩公司,银行间市集清理所股份有限公司;邦度斥地银行,各战略性银行、邦有贸易银行,中邦邮政蓄积银行,各股份制贸易银行:
为赞成和典型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邦中邦公民银行法》《中华公民共和海外汇执掌条例》等联系国法规矩,中邦公民银行、邦度外汇执掌局订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资金执掌轨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推广。
第一条 为赞成和典型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邦中邦公民银行法》《中华公民共和海外汇执掌条例》等联系国法规矩,订定本轨则。
第二条 本轨则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契合《中邦公民银行 中邦证券监视执掌委员会 邦度外汇执掌局通告》(〔2022〕第4号)轨则,通过众级托管、结算署理等形式直接投资中邦债券市集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轨则所称中邦债券市集网罗中邦境内银行间债券市集和营业所债券市集。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助挑选汇入币种投资中邦债券市集。鞭策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操纵公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公民币跨境付出编制(CIPS)完毕跨境公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署理人等应按本轨则联系央浼代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相合事项。
第六条 中邦公民银行、邦度外汇执掌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履行监视执掌和查抄。
第七条 邦度外汇执掌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资金实行立案执掌。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正在赢得联系金融禁锢部分出具的中邦债券市集投资挂号知照书或其他一律功用文献后10个事务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凭上述文献通过邦度外汇执掌局血本项目音讯编制(以下简称血本项目音讯编制)代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立案。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应凭正在血本项目音讯编制天生的营业立案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邦债券市集投资专用资/p
债券市集资金专户的收入规模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联系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执掌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息金收入,契合轨则的债券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联系资金划入,境内管束结售汇联系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彼此划转,同名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契合中邦公民银行和邦度外汇执掌局轨则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集资金专户的开销规模是:付出债券营业价款和联系税费,投血本金、收益汇出境外,契合轨则的债券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联系资金划出,境内管束结售汇联系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彼此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契合中邦公民银行和邦度外汇执掌局轨则的其他开销。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等苛重音讯产生转移的,应由联系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在血本项目音讯编制管束转移立案。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邦债券市集并封闭联系资金账户的,应正在封闭联系资金账户后30个事务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刊出立案。
第十条 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可正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营业及资金操纵、汇兑等服从划转后渠道的联系执掌央浼。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邦债券市集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法则上应保留同等,不得举办公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公民币+外币”举办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逾越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远投资中邦债券市集的,上述比例可符合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法则发展境内公民币对外汇衍坐褥品营业,执掌投资中邦债券市集所出现的外汇危害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挑选下列一种渠道发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
(二)申请成为中海外汇营业核心(以下简称外汇营业核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集营业。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挑选下列一种渠道发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挑选本轨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轨则的渠道的,如需正在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营业立案凭证管束。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管束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项下的资金交割、损好处理、包管金执掌等,跨境资金收付应团结通过债券市集资金专户管束。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挑选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轨则的渠道发展外汇衍坐褥品营业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署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营业核心挂号;调节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营业核心挂号。
(一)外汇衍坐褥品敞口与外汇危害敞口具有合理的联系度。外汇危害敞口网罗债券投资的本金、息金以及市值转变等。
(二)当债券投资产生转变而导致外汇危害敞口转变时,正在5个事务日内或下月初5个事务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坐褥品敞口举办调节。
(三)依据外汇危害执掌的本质必要,可灵巧挑选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营业机制,并以公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初次发展外汇衍坐褥品营业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营业核心提交恪守套期保值法则的书面允许。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正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举办确切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准确推行反洗钱和反可骇融资等仔肩。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推行上述仔肩,并向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供给确切无缺的原料和音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署理人、联系境内金融机构等应遵循《公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执掌措施》(中邦公民银行令〔2003〕第5号宣告)、《公民币跨境收付音讯执掌编制执掌措施》(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邦公民银行办公厅合于美满公民币跨境收付音讯执掌编制银行间营业数据报送流程的知照》(银办发〔2017〕118号)等联系轨则,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联系音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署理人、联系境内金融机构等应遵循《通过银行举办邦际出入统计申报营业履行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举办邦际出入统计申报营业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欠债及营业统计轨制》(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宣告〈金融机构外汇营业数据采撷规/p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轨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轨则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即期结售汇的,遵循对客户即期结售汇营业向邦度外汇执掌局推行统计和陈说仔肩;按照本轨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轨则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即期结售汇的,遵循银行间外汇市集营业举办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轨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轨则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外汇衍坐褥品营业的,应恪守以下轨则:
境外机构投资者挑选银行间外汇市集直接入市形式或主经纪形式发展外汇衍坐褥品营业的,应遵循外汇营业核心轨则报送相合营业音讯。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轨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轨则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束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坐褥品营业的,若操纵本机构内部营业编制以外的第三方营业编制、平台或方法,应契合相合禁锢轨则。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署理人、联系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联系作为的,中邦公民银行、邦度外汇执掌局区别依照《中华公民共和邦中邦公民银行法》和《中华公民共和海外汇执掌条例》等国法规矩予以惩罚:
(五)未按轨则陈说音讯和数据,或陈说的音讯和数据实质不全、不实,或供给失实质料、数据或外明等。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泉币政府、其他官方储蓄执掌机构、邦际金融结构以及主权家当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署理人(贸易银行)投资中邦债券市集的,实用本轨则。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轨则报送的质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轨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履行。《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境外焦点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集外汇账户执掌相合题目的知照》(汇发〔2015〕43号)、《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集相合外汇执掌题目的知照》(汇发〔2016〕12号)、《邦度外汇执掌局合于美满银行间债券市集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危害执掌相合题目的知照》(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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