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邦邦民银行 邦度外汇处理局合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处理相合事宜的合照
中邦邦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生意处理部,各省会(首府)都邑中央支行,各副省级都邑中央支行;邦度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布置单列市分局;中海外汇往还中央,核心邦债立案结算有限义务公司,银行间墟市清理所股份有限公司;邦度拓荒银行,各策略性银行、邦有贸易银行,中邦邮政积储银行,各股份制贸易银行:
为外率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处理,凭据《中华邦民共和邦中邦邦民银行法》《中华邦民共和海外汇处理条例》等国法法则,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合事宜合照如下:
一、本合照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按照《宇宙银行间债券墟市境外机构债券发行处理暂行主意》(中邦邦民银行 财务部告示〔2018〕第16号颁布)、《公司债券发行与往还处理主意》(中邦证券监视处理委员会令第180号揭橥)等合连规章,经监禁部分准许、注册或登记等,正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墟市、往还所债券墟市等公然或非公拓荒行债券的活动。
二、中邦邦民银行、邦度外汇处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施行监视处理。
三、邦度外汇处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立案处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处置合连手续。
境外机构应正在得到债券发行准许、注册或登记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资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合连召募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处置立案:
开户银行应有劲执行职责,庄重审核境外机构所供应资料简直切性,并留存上述资料。开户银行按规章为境外机构处置立案后,应将加盖银行交易印章的交易立案凭证反应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正在每期债券发行完成后20个事情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交易立案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召募资金音讯立案外》(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现实召募资金立案音讯。
四、境外机构凭交易立案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邦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邦民币账户的,可开立邦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本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领域是:境内发行债券召募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出合连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息金收入;发行债券召募资金按规章向境内主体放款形成的本息了偿收入;发行债券召募资金按规章投资于境内后形成的减资、撤资、股权让渡及利润、分红等收入;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召募资金合连账户内资金彼此划转;中邦邦民银行、邦度外汇处理局规章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开支领域是:发行债券召募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出或结汇支出发行债券本息和合连税费;发行债券召募资金按规章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形成的本息了偿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召募资金按规章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形成的减资、撤资、股权让渡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召募资金合连账户内资金彼此划转;中邦邦民银行、邦度外汇处理局规章的其他开支。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召募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运用,资金用处应与召募资金解释文献等所列实质类似。留存境内运用的,应合适直接投资、外债等处理规章。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邦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资历的境内金融机构,遵照实需往还规则处置外汇衍生品交易,处理境内发行债券合连汇率危机。
七、境外机构了偿境内发行债券本金、息金、支出合连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遵照债券还本付息布置实行。
八、合连银行应遵照《邦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处理主意》(中邦邦民银行令〔2003〕第5号揭橥)、《邦民币跨境收付音讯处理编制处理主意》(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邦邦民银行办公厅合于完整邦民币跨境收付音讯处理编制银行间交易数据报送流程的合照》(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章,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合连监视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合连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立案结算机构应遵照本合照和《通过银行实行邦际出入统计申报交易施行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实行邦际出入统计申报交易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欠债及往还统计轨制》(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邦度外汇处理局合于揭橥〈金融机构外汇交易数据采撷外率(1.3版)〉的合照》(汇发〔2022〕13号)等规章,实时、凿凿实行邦际出入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凭据本合照报送的资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合照揭橥前已正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正在存续期,但未处置立案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合照第三条的规章实时补办立案。
十三、本合照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邦邦民银行办公厅合于境外机构正在境内发行邦民币债务融资器材跨境邦民币结算相合事宜的合照》(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邦邦民银行办公厅合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邦民币债券跨境邦民币结算交易相合事宜的合照》(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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