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後30個工
應在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註銷登記—代理开户授权委托书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穩步擴大金融領域轨造型開放,優化及格境外投資者轨造,克日,中國百姓銀行、國家外匯处分局聯合發布通告,修訂《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处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優化及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百姓幣及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跨境資金处分。《規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履行。
新修訂的《規定》苛重內容囊括:一是進一步簡化業務登記手續。明確QFII/RQFII業務登記通過主報告人(託管人)正在國家外匯处分局數字外管平台辦理,同時明確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事宜。二是進一步優化賬戶处分。统一用於證券买卖或衍生品买卖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減少經營主體開展差别類型投資所需開立賬戶數量,消浸其本钱負擔。三是進一步美满匯兌处分。優化QFII/RQFII跨境資金流動处分,改進匯收支幣種处分原則,容易境外機構投資者装备境內證券資產。四是統一QFII/RQFII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入市(CIBM)的外匯風險处分形式。正在恪守實需买卖和套期保值原則的条件下,明確QFII/RQFII可通過託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銀行間外匯市場等更众途徑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品买卖。
《規定》有帮於構筑簡明統一的證券投資正在岸開放渠道資金处分規則,提拔QFII/RQFII投資中國資本市場的容易化秤谌,進一步升高資本項目開放的質量。
第一條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处分,根據《中華百姓共和國中國百姓銀行法》《中華百姓共和國外匯处分條例》等相關司法法規,同意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处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照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及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百姓幣及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及格投資者)。
第三條及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辦理本規定所条件的相關手續。
及格投資者委託2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1家託管人的,預設該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為其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
第四條中國百姓銀行、國家外匯处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及格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处分和檢查。
第六條及格投資者赢得中國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應向主報告人供应以下质料,並通過主報告人正在國家外匯处分局數字外管平台銀行版資本項目相關模組辦理業務登記:
第七條及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正在赢得中國證監會換髮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30個事情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
主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及格投資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事情日內通過新的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
主報告人以外的託管人等其他紧要資訊發生變更的,及格投資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事情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主報告人應認真实施職責,嚴格審核及格投資者所供应质料的真實性,辦理業務登記或變更登記後將相關登記憑證反饋及格投資者。
第九條及格投資者應憑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须要,正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众個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及格投資者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等跨境匯出匯入,應統一通過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正在託管人處辦理。
及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入百姓幣資金的,須開立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同時匯入百姓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兩類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定名應予以有用區分,且不得彼此劃轉資金。
第十條及格投資者可自立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及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結匯後應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投資本金和收益可能外幣或百姓幣匯出。及格投資者匯入百姓幣進行投資的,應直接匯入其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投資本金和收益應以百姓幣匯出。
第十一條及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及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拨有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处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息金收入,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劃入,同名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彼此劃轉,從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相符中國百姓銀行和國家外匯处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及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开支範圍: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相關資金划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划出,向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划出,同名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彼此劃轉,支拨託管費,以及相符中國百姓銀行和國家外匯处分局規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條及格投資者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從及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或從境外匯入的百姓幣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期貨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息金收入,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劃入,同名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彼此劃轉,以及相符中國百姓銀行和國家外匯处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及格投資者百姓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开支範圍:支拨證券期貨投資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購匯劃入及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或以百姓幣匯出投資本金和收益,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相關資金划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划出,支拨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处分費等相關稅費,向同名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划出,同名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彼此劃轉,以及相符中國百姓銀行和國家外匯处分局規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條及格投資者開立相關境內百姓幣銀行結算賬戶,應遵照中國百姓銀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內百姓幣銀行結算賬戶处分的有關規定辦理。及格投資者所開立相關賬戶不得支取現金,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百姓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统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內資金,可根據境內投資须要,正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後續买卖及資金行使、匯兌等恪守劃轉後渠道的相關处分条件。
第十五條及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动手續,託管人可憑及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為其辦理。如涉及清盤(含產品清盤),及格投資者還需向託管人供应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外(按規定無需供应的除外)等檔案。清盤相關手續竣工後,託管人可為其辦理關閉賬戶。
第十六條及格投資者開展境內百姓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买卖,應恪守實需买卖和套期保值原則,处分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第十七條境外銀行類及格投資者可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买卖:
(二)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买卖中央(以下簡稱外匯买卖中央)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买卖。
第十八條境外非銀行類及格投資者可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买卖:
第十九條及格投資者開展境內即期結售匯、期貨和衍生品等买卖,憑業務登記憑證,可根據相應結算規則開立專項用於相關資金境內劃轉的專用資金賬戶。及格投資者開展以境內證券為合約標的物的期貨或衍生品买卖,還應苦守中國百姓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相關处分規定。
第二十條及格投資者選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格式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的,應自行或通過託管人將金融機構名單向外匯买卖中央備案;調整金融機構的,應向外匯买卖中央備案。
(一)外匯衍生產品敞口與外匯風險敞口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外匯風險敞口為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百姓幣資產規模。
(二)當證券期貨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應及時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產品敞口進行調整。
(三)根據外匯風險处分的實際须要,可靈活選擇展期、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买卖機造,並以百姓幣或外幣結算損益。
(四)初度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买卖前,及格投資者應向境內金融機構或外匯买卖中央提交苦守套期保值原則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及格投資者因機構完结、進入破產步伐、由接受人接受或本身原由等導致中國證監會註銷其業務許可證的,應正在變現資產並關閉及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後30個事情日內通過主報告人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託管人正在為及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匯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实施反洗錢和反可骇融資等義務。及格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实施以上義務,並向託管人供应真實完善的資料和資訊。
第二十四條託管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遵照《百姓幣銀行結算賬戶处分辦法》(中國百姓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百姓幣跨境收付資訊处分系統处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百姓銀行辦公廳關於美满百姓幣跨境收付資訊处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知照》(銀辦發〔2017〕118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及格投資者相關資訊數據。
第二十五條及格投資者、託管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遵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出入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2〕22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出入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匯發〔2023〕10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买卖統計轨造》(匯發〔2021〕36號文印發)、《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匯發〔2022〕13號文印發)等相關規定,報送相關資訊數據。
第二十六條境內金融機構為及格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实施以下統計義務:
(一)遵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格式為及格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遵照《銀行結售匯統計轨造》(匯發〔2019〕26號文印發),作為對客戶即期結售匯業務和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向國家外匯处分局实施統計和報告義務,並遵照外匯买卖中央規定逐日報送及格投資者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买卖資訊。
(二)遵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格式與及格投資者開展即期买卖和外匯衍生產品买卖的,應納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买卖統計,遵照外匯买卖中央規定報送有關买卖資訊,無需向國家外匯处分局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境內金融機構遵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格式為及格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若行使本機構內部买卖系統以外的第三方买卖系統、平台或設施,應相符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八條及格投資者、託管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百姓共和國中國百姓銀行法》和《中華百姓共和國外匯处分條例》等司法法規予以處罰:
(五)未按規定報告資訊和數據,或報告的資訊和數據內容不完善、不真實,或供应虛假质料、數據或證明等。
第二十九條及格投資者根據本規定供应的质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實施。《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处分規定》(中國百姓銀行國家外匯处分局通告〔2020〕第2號宣告)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处分規定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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