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打击报复评价人;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外汇
不得打击报复评价人;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外汇开户正规平台第一条为楷模邦度外汇管束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奉行行政许可的行径,按照《中华群众共和邦行政许可法》《中华群众共和海外汇管束条例》和邦务院相合轨则,连接外汇管束职业实质,订定本主见。
第三条外汇局奉行行政许可,应按照法定的权限、限制、要求和次序,遵照公然、平允、公平、便民、高效、非轻视的准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按照国法、行政规则等依法设立。邦度外汇管束局分支机构不得通细致分等形式变相或者专擅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权力管制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奉行和结果,除涉及邦度诡秘、职业诡秘、贸易诡秘或者自然人的隐私外,应该公然。
第六条邦度外汇管束局创造政务办事网上管制体系(以下简称政务体系),饱动行政许可电子化管制,及时供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要求和申请质料、管制形态和管制结果等音信盘问办事。
申请人通过政务体系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相符合连条件的电子申请质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字、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质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字或盖印、纸质档案具有一律国法听命。
第七条邦度外汇管束局依法团结编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按轨则正在办公场地、政府网站、政务体系等公示许可事项相合音信。邦度外汇管束局分支机构应细化办事指南中相合辖行家政许可管制的地点和时期、商榷途径、监视投诉渠道等实质,并正在办公场地、政府网站、政务体系等予以公示。外汇局应连接职业实质订定行政许可办事楷模,对职业职员的仪容行为、职业次序、文雅用语等作出条件,并正在办事大厅或任事窗口张贴,采纳大家监视。申请人条件对公示的音信实质等举办注释或者疏解的,外汇局应予注释、疏解,供给确切音信。
第八条从事依法需求博得外汇局行政许可的勾当的,申请人应遵守外汇管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指定形式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相合申请质料和响应确实环境,并对其申请质料本色实质简直实性承当。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出示身份外明文献原件;申请人工机构的,应出示团结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贸易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通过政务体系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遵守政务体系条件管制。申请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管制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申请人、署理人的身份外明文献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限制和授权刻日,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印。
依法应该由下级外汇局先行审查再报上司外汇局决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条件申请人反复供给申请质料。
其他外汇局出具的质料以及依法而且有要求也许通过部分间音信共享获取或予以核验的证照批文等质料,不得条件申请人提交。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限制,但依法不需求博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见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合照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限制,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意,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合照书,并见知申请人向相合行政构造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限制,但申请质料不十全或不相符法定方式的,应该场或正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5 个职业日内作出条件申请人补正质料的决意,出具补警告知书,一次性见知申请人需求补正的整个实质;过期不见知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警告知书投递之日起30 日内未能提交整个且相符法定方式的补正质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合照书;
申请质料存正在文字笔误等可就地更动的毛病的,应首肯申请人就地更动,并见知其正在删改处签名或盖印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限制,申请质料十全、相符法定方式,或者申请人遵守条件提交整个补正申请质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合照书。
第十一条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对申请质料举办审查,不得专擅增设或节减许可要求,不得任意抬高或低重许可门槛。
外汇局正在审查历程中,察觉申请质料存正在题目需求对其本色性实质举办核实,不然能够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意的,可能通过电话询查、面说、实地视察等形式与申请人核实环境,也可能条件申请人期限删改、完好申请质料或作出书面疏解注释。
需举办现场勘验的,应依法举办现场勘验。申请人或者相合职员应该配合;拒不配合的,外汇局应该不停审查,合连倒霉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对本色性实质举办核实的,以及举办现场勘验的,外汇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含)职业职员举办;看待采用面说、实地视察等形式举办核实以及举办现场勘验的,职业职员应出示证件,并做好纪录。
第十二条外汇局察觉行政许可直接合联他人宏大优点的,应见知利害合联人。申请人、利害合联人有权举办陈述和申辩,并自被见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陈述、申辩定睹;口头陈述、申辩的,外汇局应做好纪录,并请陈述人、申辩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意作出前,申请人条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外汇局应批准撤回。通过政务体系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可直接正在体系中撤回。线下申请条件撤回的,应向外汇局出示身份外明,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该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印;委托署理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该向外汇局出示授权委托书和署理人的身份外明,外汇局审查后干休管制许可。
(一)申请相符法定要求、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意。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意应载明名称、出具单元、被许可儿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公布日期、有用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相符法定要求、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意书,并注释不予行政许可的道理,见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柄。
(一)能就地作出决意的,应该场作出行政许可决意。就地作出行政许可决意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合照书;
(二)不行就地作出决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 个职业日内作出决意;20 个职业日内不行作出决意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核准,可耽误10 个职业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耽误行政许可管制刻日合照书,注释耽误刻日的道理。行政许可管制刻日只可耽误一次。
外汇局征采其他部分定睹的时期打算正在以上管制时限内;依法需求听证、检修、检测、判断、专家评审等的时期,不打算正在上述管制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管制时限具有对外允诺的,应遵守其允诺的时限完毕;对外允诺的时限应短于20 个职业日。
第十六条看待受理、不予受理、条件补正申请质料、耽误管制刻日的行政许可文书,除就地出具的外,应自合连文书作出之日起5 个职业日内依法投递申请人;申请人条件或订交延后投递的,可能遵守与申请人磋商的时期延后投递,并留存好合连磋商纪录。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意等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意,应自作出之日起10 个职业日内依法投递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意音信,应正在决意作出之日起7 个职业日内公然,国法、行政规则另有轨则的除外。
投递可能依法接纳现场领取、邮寄、告示或电子体系投递等形式,外汇局应留存好签收、投寄等合连投递纪录。
第十七条国法、行政规则、外汇管束部分规章轨则奉行行政许可应该进行听证,或者外汇局以为需求听证的其他涉及大家优点的宏大行政许可事项,外汇局应向社会告示,并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宏大优点合联的,外汇局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意前,应见知申请人、利害合联人享有条件听证的权柄;申请人、利害合联人正在被见知听证权柄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外汇局应正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 个职业日内构制听证。
(一)外汇局应正在进行听证的7 个职业日前将听证时期、场所合照申请人、利害合联人,须要时予以告示;
(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职业职员以外的职员承担主办人。申请人、利害合联人以为主办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合联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进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职业职员应供给作出审查定睹的证据、道理;申请人、利害合联人可能提出证据,并举办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由听证主办人指定专人纪录,制制听证笔录,笔录的实质应囊括进行听证的时期、场所、列入听证的职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定睹。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列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印;听证列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印的,应纪录正在案。
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合联人按照本主见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先导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能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注释道理。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柄,不得再次就统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上司外汇局应对下级外汇局奉行行政许可的环境举办监视,实时校正下级外汇局奉行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径。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通过政务体系对外汇局行政许可管制环境举办评议,也可填写评议外举办评议。
各级外汇局应保证评议人自觉自决评议的权柄,不得强迫或者作梗评议人的评议行径,不得反击打击评议人;肃穆保卫评议人音信,不得犯罪宣泄。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正在申请行政许可前,可通过政务体系提起行政许可预审,各级外汇局应予统治。整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应正在政务体系相应模块中提交整个电子申请质料。未能一次提交整个电子申请质料的,可正在第一次提交电子申请质料之日起10 个职业日内添加提交;申请人未正在上述刻日内提出正式预审申请的,已提交的电子申请质料将不再正在体系中保管;
(二)合连外汇局应正在收到正式预审申请之日起5 个职业日内对合连电子申请质料举办审核,并正在体系中反应审审定睹。
预审次序并非行政许可的务必次序,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最终国法听命,预审结果弗成动行政许可决意的凭借。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条件蜕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凭借行政许可申请的次序管制;被许可儿需求延续行政许可有用期的,应该正在许可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意的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该正在原许可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意。
第二十八条本主见未尽事宜,遵守《中华群众共和邦行政许可法》及邦务院行政许可合连轨则推广。
第三十条本主见自2021年2 月1 日起践诺。《邦度外汇管束局合于外汇管束行政审批相合职业事项的合照》(汇发〔2015〕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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